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第 一 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優異人才領導學校,依大學法第九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廿五條之規定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決定不續任或不續聘,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應依本辦法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並於組成後五個月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校長候選人。
(二)決定校長人選。
第 三 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九人組成。包括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八人;校務會議推選之校友代表四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教育部遴派之代表三人。其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代表。
- 遴選委員之配置:各學院、非屬學院(含體育室、軍訓室、計算機與網路中心、圖書館、通識教育中心等)推選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助理教授)七人。其中,文學院及社會科學院合併推選一人;理學院及生物科學與科技學院合併推選一人;管理學院及非屬學院合併推選一人;電資學院及規劃與設計學院合併推選一人;工學院及醫學院合併推選三人,但各至少一人。編制內之職技人員推選組員或技士以上之職技人員一人。
- 遴選委員候選人之推荐:各學院及非屬學院講師以上人數超過200人者推荐3-4名候選人;低於200人者推荐2-3名候選人;編制內之職技人員推荐3-4名候選人。推荐方式由各學院、非屬學院(由管理學院召集)、人事室訂定。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
- 遴選委員之配置:校友代表四人。其中,人文社會、理工醫領域之代表各至少一人。社會公正人士四人。
- 遴選委員候選人之推荐:各學院、非屬學院及學生會各推荐1-2名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推荐方式由各學院、非屬學院(由管理學院召集)及學生會訂定。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
第 四 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應於二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遴選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校長遴選過程,在遴選結果未公佈前,參與之委員及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遴選委員會依法決議者,不在此限。遴選委員會審慎遴選出校長人選,由本校具文報請教育部聘任。
第 五 條
本校校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 曾擔任教授五年以上。
- 具有三年以上之教育或學術行政經驗。
- 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 利益。惟已兼任與上述相關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
- 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 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 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 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 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 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第 六 條
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荐之:
- 由遴選委員推荐。
- 由校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荐,每人至多推荐 校內、外人士三人。
- 由國內、外學術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