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大學大紐約區校友會(www.ckuaagny.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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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們
Saturday, December 21, 2024 
關於我們 成功大學大紐約區校友會文件
成功大學大紐約區校友會文件
會章

成功大學
大紐約區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成功大學大紐約區校友會
英文:CHENG KU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GREATER NEW YORK
第二條 本會為非政治性、非營利性之社團,以聯誼本地區校友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居留本地區,曾就讀於成大及其前身、日夜間部、畢業或肄業、及教職員,均得申請加入本會。
第四條 會員權利
  1. 得參加本會所提供之各種活動並享受會員優待。
  2. 有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3. 參加會員大會擁有發言及表決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1. 按時繳納會費。
  2. 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案。
  3. 參加並支持本會之活動。
第六條 通訊會員
  1. 資格:居留本地區外之校友。
  2. 權利:得參加本會提供之各項活動並享受會員優待。
  3. 義務: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 本會設有會員大會、董事會及理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董事會之組成
  1. 董事會成員十一人,由董事長及十位董事組成,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互選產生之。
  2. 每屆董事選舉之落選最高票四名為候補董事。
  3. 董事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 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改選前一個月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提名適當人選,並接受由五名以上會員共同書面提名之其他候選人,於會員大會表決時提出。
  5. 董事任期二年,但首任董事中,當選票數最低之五位為一年,董事連選得連任。
  6. 董事會會議之行政年度為每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7. 董事長若於期滿前出缺,由現任董事中互推一人接任。
  8. 董事會主要職責為選任會長、籌備經費及監督會務。
  9. 董事出缺時,由最高票候補董事繼任之,如董事當選會長;則視同董事出缺。
  10. 本會董事長或董事得由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會員決議罷免之。
  11. 會長卸任後即為下一年度之當然董事。
第十條 理事會之組成
  1. 理事會成員由會長、副會長及理事組成,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會長當即成為當然之董事。
  2. 會長及第一副會長人選以曾當任董事或理事為原則,會長及第一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改選前一個月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提名適當人選,並接受由五名以上會員書面提名之其他候選人,於會員大會時提出表決。
  3. 理事會議之行政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4. 會長或第一副會長若於期滿前出缺,由董事會徵選接任。
  5. 理事會之基本組織須設秘書、財務及包括活動、校友通訊、年刊及會員等委員會以便推動會務。
  6. 副會長(第一副會長除外)、理事及各項負責人,由會長擬定,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7. 本會會長得由會員三分之二出席會員決議罷免之。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職責
  1. 理事會為本會會務推展之核心,負責籌劃及執行一切活動。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督導各項會務,其他會員未經會長授權,不得以本會名義,參加任何活動。
  3. 副會長輔助會長執行會務,會長未能執事時,由第一副會長代行會長之職。
  4. 理事會之職務為協助策劃及執行本會之各項會務。
  5. 秘書負責處理文書事務。
  6. 財務負責徵收會費及各項活動經費,保管會內所有財物,並在會長同意下支付會務所需之開銷,並應對董事會在年度結束前提出年度財務報告。
  7. 校友通訊,由年刊委員會負責編輯及印製校友通訊及年刊。
  8. 活動委員會負責籌劃及執行聯誼與學術活動。
  9. 會員委員會負責會員資料整理及吸取新會員,寄發校友會刊及必要之通知。

 

第四章 會務及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於每年十月擇日召開,改選董事及會長。新任董事會必須於當年十一月份內由現任董事長召開,會中除由新董事會成員互選新董事長,並辦理交接。 
第十三條 臨時的會員大會得視需要由董事會決議或由三分之二會員聯署召開。
第十四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或六位以上董事連署召開。
第十五條 董事會須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參加,其決議案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同意。董事會議案得由董事通信表決,決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
第十六條 本會活動由理事會籌畫及執行,活動性質須符合本會之宗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會費及捐贈。
第十八條 凡每年大會以前所繳之會費視為當年度之經費。 

 

第六章 會章之修定與解釋

第十九條 本會會章之解釋得由董事會為之。
第二十條 本會會章之修正得經由董事會研究後或三分之二會員連署後提出,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修正之。

 

第七章 會章之執行

第廿一條 本會會章經第一屆會員大會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九日成立大會通過執行之。本會章第一次修正經一九八八年十月八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正經一九八九年十月十四日會員大會通過。第三次修正經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會員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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